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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础设施BT模式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础设施BT模式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通知
(昆政办〔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率,鼓励多渠道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昆明市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情况,现将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采用BT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采用投资人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即由同一承包人(以下称“项目承包单位”)负责整个项目的投融资、施工组织与管理。

  二、项目承包单位经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可以实行资格预审,并按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需经市政府批准。凡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情况下,不接受项目承包单位联合体投标(即融资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

  三、采用总承包模式发包的BT项目,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完成立项、土地、规划、初设、环评、水保等前期审批工作,完成回购承诺的相关手续。

  四、发包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范围内的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完成开工前的现场准备。

  五、采用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标段划分应按照项目性质,工程特点,统筹兼顾,科学划分标段,原则上每个标段的投资不超过20亿元。

  六、发包单位应根据建设规模,依法明确项目承包单位的资质要求、信用等级,项目承包单位自有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估算的30%。并在招投标时作为投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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