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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决定


  (九)广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各级政府和文化、民族事务部门要支持和指导好民族地区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活动和文化活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活动。大力推广、普及和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举办好每四年一届的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如期组团参加云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加强对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人才的培养,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十)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各级政府和文化、民族事务等部门要制定和组织实施好民族文化的品牌化经营战略,促进我市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向民族文化产业优势转化,推出一批体现民族特色、反映时代精神、具有较高艺术水准的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生产更多更好适应各民族群众和市场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与教育、科技、信息、体育、旅游深度结合和联动发展,增加民族文化元素。依托在昆的国家、省和市的特色园区,规划建设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集聚区。

  (十一)大力培育少数民族文化市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族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民族文化演艺市场。面向市场需求,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艺术作品创作与生产,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一批有影响的、具有民族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学、戏曲、音乐、歌舞等文化艺术品牌。培育民族文化工艺品市场。提高民族民间工艺水平,打造产品品牌,扩大我市民族民间工艺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

  (十二)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加强民族文化对外宣传、交流与合作。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组织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到国外、省内外交流,进一步提升我市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力。

  (十三)加大对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基层为重点的原则,继续加大各级政府对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和倾斜力度,确保对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经费投入稳步增长。从201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专项经费,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每年奖励一批优秀民族文化事业、文化产业项目和民族文化产品,鼓励和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民族地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在坚持公益性文化服务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开展配套的经营性服务活动,其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公益性文化事业经费不足。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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