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要加大文化资源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提供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需求的各类精神文化产品。在安排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优先考虑自治县和民族乡,不断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要实施好民族地区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的建设完善工作。自治县要建设民族或民俗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全部达到国家二级馆以上标准,民族乡综合文化站达到部颁标准。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要建设至少80平方米的文化室,到2010年实现民族乡有文化站,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有文化活动室。要加大少数民族地区电影放映工程投入力度。“2131”工程要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倾斜,进一步配置完善相关放映设备设施,解决好少数民族群众看电影难的问题。要推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到2015年全部覆盖每个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确保每个农家书屋拥有一定数量的党报党刊和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阅读的经济、科技、法律、卫生及文化类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要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完成民族乡镇、行政村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站建设。建立以昆明图书馆为支中心、县(市)区图书馆为分支中心、乡镇(街道)文化站和行政村(社区)文化室为基层站点的文化信息共享网络。
各级政府及广电部门要完善民族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广播电视进村入户力度,全面提高民族地区广播电视覆盖率,到2010年实现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广播电视。充分利用无线、有线和直播卫星等多种技术手段,切实提高收听收看效果,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套数更多,质量更好的广播电视节目。
(八)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保护。各级政府及文化部门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力度。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扶持少数民族古籍抢救、搜集、保管、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发掘和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命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发挥好文化传承人的特殊作用,鼓励开展传承活动,参照省里标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给予生活补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对于即将消失的有重要价值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要及时组织抢救。命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建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命名与保护制度。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村寨和民族文化特色村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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