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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复合西药剂型核实。复合西药的剂型应与所有与组成药相对应的目录内药品的剂型一致;复合西药属于缓释控释剂型的,其主要组成药与对应的目录内药品应为同一剂型,次要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可以为常释剂型。

  (三) 复合西药价格核实。省物价局对复合西药的价格进行核实,根据组成药相对应的目录内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中标零售价以及企业质量层次等情况,核实并公布复合西药的最高零售价。

  三、经物价部门核实价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药品编号,低于对应质量层次建议支付参考价的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纳入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个人自理比例参照与主要组成药同类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执行;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主要组成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复合西药的主要组成药是甲类抗微生物药物的,其限定支付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执行,具体限定支付规定随核实意见一并发布。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复合西药核实结果,加强对复合西药的管理,及时确定复合西药的个人自理比例,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加强对复合西药的价格审核,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复合西药的各项规定,加强药品及价格的内部管理,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五、本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列入支付范围的含药大输液,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2011年1月1日起未经复核的含药大输液,医疗保险暂停支付相关费用。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厅医疗保险处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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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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