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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0]216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以外的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2种或2种以上的《药品目录》内西药组成的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的药品(以下统称复合西药),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经核实药品品种和价格后,可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  通用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的复合西药;

  (二)  组成复合西药的所有独立药品(以下简称组成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

  (三)  复合西药的价格不高于所有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价格之和。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复合西药材料,填写《复合西药情况说明表》(见附件,可以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网址:www.zjhrss.gov.cn),并提供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实复合西药品种及其剂型,省物价局负责核实复合西药的价格,核实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一)  复合西药品种核实。组成药的通用名称按照《药品目录》的通用名称原则认定。所有组成药名称应和对应的《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一致;组成药使用化学名称的,应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化学名称和目录内药品通用名属于同一药品。对组成药名称认定有困难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对通用名称认定有争议的,按照《关于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规范用药、控制药品费用的通知》(浙纠办发﹝2006﹞12号)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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