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市财政激励补助机制,实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政策。
1.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新建垃圾中转站、公厕要按照城市建成区面积进行规划建设,建设标准要符合国家、省、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购置环卫车辆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2.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以奖代补标准:建设一座合格的压缩式小型垃圾中转站市财政奖励60万元,建设一座合格的一类公厕市财政奖励20万元,改造一座公厕合格后市财政奖励10万元,购置一辆环卫专用车市财政奖励所购车的一半价款,果皮箱每只奖励100元。每年市财政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市对区的奖励经费。
3.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市对区以奖代补范围:奖励以主城区的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以及呈贡新区为主,对其他县(区)给予适当奖励。
4.环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垃圾中转站和公厕建设完成后,由各区主管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市城管局验收。
5.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查和兑现。
(1)申请奖励资金需要以下材料:奖励申请,年度工作计划,项目验收报告,竣工审计报告,车辆购置发票,其它必要材料。
(2)各区(呈贡县)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城管局,市城管局根据所报材料和验收情况,对建设合格符合奖励的报市财政局下拨奖励款。
五、建立健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监管到位的环卫市场化运行体系
(一)提高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准入门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35号)和《
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8号令),对从事市政道路清洁服务企业的资质、信誉、业绩、资产规模、技术设备、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队伍等进行审核,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市城管局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清洁服务企业,不得参与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招投标。
(二)全面推行道路清扫保洁服务公开招投标制度。大力推行环卫作业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市政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服务须在各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不得以拆包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不得以恶性竞争的方式进行低价中标。为避免以恶性竞争的方式进行低价中标,影响环卫作业工作质量和带来其他不良后果,中标的每平方米年平均清扫单价不得低于《道路机械化(人工)清扫保洁指导价格》的70%。对于没有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发包的清扫保洁业务,2009年底前要进行清理,2010年重新招投标。清扫保洁外包价格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三)规范清扫保洁业务招投标管理。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站运营招投标文本及合同范本,经市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审后印发各区参照执行;参与投标的清洁服务企业须按照招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书,投标书中要根据机扫要求、道路清洁等级管理要求和发包路段人流量、车流量、门店数量及商业网点等实际情况,明确清扫保洁实施方案;要采取综合评标法,提高技术标的比重;要将清洁服务企业以往保障环卫工人权益的情况列入评标内容,特别是要将是否购买环卫工人意外人身保险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投标企业要提供中标履约保证金,保证企业履行合同招标要求和投标承诺;为提高环卫规模效益和降低机扫作业成本,实施机械化作业标段的清扫保洁面积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平方米。
(四)企业为环卫清扫机械设备的投资主体。从事机械化作业的高压清洗车、机扫车、洒水车等机械设备由清洁服务企业自行购置,三年之后市财政不再负担(除部分应急设备外)。清洁服务企业在投标时,应自备相关设备或提交设备保证金。清扫保洁的机械化设备须执行相关设备技术规范,淘汰机械性能差、破损的机械化车辆,保障清扫保洁质量。
(五)严格考评,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为进一步培育环卫市场,保证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期限,稳定清洁服务企业职工队伍,人工清扫保洁、城中村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外包合同期限为3年,垃圾转运站运营(含垃圾清运)和市政道路机械化清扫合同期限为5年。
各区要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昆明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量化考核办法,加强对全市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对市政道路清扫保洁实行统一标准、分类管理、按月考评,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于考核中发现的环境卫生质量问题,要按照合同约定对清洁服务企业进行扣分、扣款、诫勉谈话等,对于考核1年内累计2次不达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终止合同。各区(县)财政部门根据外包合同和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对清洁服务质量及机械化清扫达标情况的综合考评意见实行按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