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意识。各高校要将开展创业教育作为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突破口,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新创业素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经人力社保部门批准,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班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高校举办大学生创业大赛等活动,并探索与有关风险投资基金等结合,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2.强化创业服务。将大学生创业工作纳入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总体规划,实行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等一体化运作和服务。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资源,建设完善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
3.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各地要以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应届及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100%贴息;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贴息。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规模可适当扩大。对我省高校毕业生从事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专项创业补助。
4.鼓励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和“大学生创业园”。各类创业园要为进入园区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创业营业用房和相关扶持政策,并根据园区内创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种子资金资助和一定期限的房租补贴。
5.鼓励高校毕业生开展网上创业,或以个体经营等灵活方式创业。对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就业的,提供免费劳动保障和人事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等的接续。落实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他们逐步实现稳定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对网上或以其他灵活方式创业的,给予一定创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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