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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09〕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客运出租汽车作为重要的窗口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在规范管理、稳定发展、树立形象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二元出租汽车管理体制产生的矛盾凸显。为进一步统筹和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为进一步统筹规范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审批。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运力、运量平衡原则,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促进城市客运行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二、搞好客运出租汽车统筹管理。为切实发挥呈贡新区的城区功能,将呈贡新区(呈贡县)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由市交通局调整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呈贡新区(呈贡县)范围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统筹管理,逐步实现与主城区融为一体。
  三、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规范管理工作,统一服务标准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行业新形象。
  四、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今后各县(市)、区凡新增客运出租汽车,应符合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公开竞拍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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