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补充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9〕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进一步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
自2008年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条件。为完善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按照宏观调控、有序引导、配套衔接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创造有利于人口有序流动的环境;做到关注民生、尊重民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便民利民、提高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以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为公民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放宽亲情投靠落户条件,简化办事程序
1.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当年城市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
2.凡在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呈贡新区、安宁市范围以外的8个县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不受房屋面积限制。
迁入人员需无违反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待改造的拆迁房、城中村、筒子楼不属于购房落户范围。
二、放宽应届毕业生的迁移落户制度
1.到我市就业并落实工作岗位的技术工、熟练工,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证的,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
2.本市企业招用的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可在专设的人才集体户落户。
三、改革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落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