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社会保障部门结合部门职能,认真调查研究,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配合整治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
八、市、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匠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对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的要加强教育和培训。
九、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等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一线工作法,情况在一线了解、问题在一线解决,知民情,查民意,把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十、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过程中,对不作为、乱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不认真贯彻执行市有关制止违法加盖和无序建房政策规定的,按照《昆明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自下而上进行最严厉的问责。
十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在10日内自行拆除完毕。拒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十二、2009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对辖区内所有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入户普查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逐户拍照登记、建立档案,并对普查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普查发现的违法建筑,由县(市)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拆除方案,12月30日前必须全部拆除。
十三、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查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完善对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可对举报人予以重奖。
举报奖励工作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
十四、建立公开曝光制度,对实施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又不自行拆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
十五、2009年12月30日前,开展全市坚决遏制和狠刹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工作大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市级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在处理违法加层和无序建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推诿、扯皮、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除按本通知第十条进行问责外,同时,一律取消2009年评奖评优资格及2010年所有资金补助和政策性补贴,并对主要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予以严厉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