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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投资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根据运行情况报经管委会批准可采用跟进投资等方式,但跟进投资等方式的投资总额不得高于引导基金总额的20%。
  第二十一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与社会资本共同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二十二条 阶段参股的投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20%以内,最高不超过25%,且不能成为控股股东,以确保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市场化运作。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不得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得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营运业绩稳定后,应在适当时机将所持有的股份退出。退出方式主要包括: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四)创业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与引导基金的出资应同比例到位,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约定的投资方向及比例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五)创业投资企业承诺遵照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投资运作。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初创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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