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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管理费预决算由服务中心编审后,报管委会审批。管理费应按照"高效、节俭、专用"的原则使用,期末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并相应冲抵应提年度管理费。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投向有明确投资方向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的知名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出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
  (四)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五)管理团队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六)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有关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股。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7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投资对象应以处于初创期的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为主,其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
  (四)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和对创投以外的企业担保。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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