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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昆明市企业融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是由市金融办管理的独立事业法人,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服务中心应当监督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由服务中心委托市属国有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代持。受托投资公司对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认真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并受服务中心委托作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全面收集、整理并建立符合昆明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的项目库和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库;向创业投资企业推荐投资项目;在尽职调查和审慎评估的基础上,及时提出引导基金拟投资的企业与可行性方案,向服务中心推荐;
  (二)按时向服务中心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三)对引导基金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监控,保障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分析评价引导基金的投资效果,并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每季度向服务中心报送引导基金投资监控的分析评价报告;
  (四)服务中心委托或安排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和市审计局的审计。服务中心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中可以根据约定延伸审计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采用托管模式,服务中心选择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并报管委会批准后,与托管银行签订引导基金托管协议,妥善保管基金资产。引导基金的资金需存放在受托银行的专用账户,受托银行每月向服务中心报送专用账户资金运用情况。
  第十五条 经管委会批准,服务中心从引导基金资本金总额中提取不高于1.5%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的资金作为年度管理费,专项用于管委会、评委会、服务中心及其委托投资公司的日常办公、人员聘用、办公设备购置、业务考察调研和学习培训、选择投资基金及项目的推广、接待、财务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等相关管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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