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规模与来源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分期到位。其中,市级财政预算分三年共筹措5-10亿元,2009年到位资金1亿元。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可以是:
(一)市级财政投入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二)市属各相关国有独资或控股公司的出资;
(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以现金配套的方式出资;
(四)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五)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
(六)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七)其他符合政策的资金。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构架
第七条 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管委会对市政府负责,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工业、文化、旅游、科技和农业的副市长任副主任,联系财政金融的副秘书长以及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等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二)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章程,以及执行机构的投资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
(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
(四)负责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九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由联系金融办的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金融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条 管委会下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委会成员由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人员不得作为成员参与评审。评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投票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管委会对拟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