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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9〕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加快发展我市创业投资事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2005〕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昆通〔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昆明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增加我市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推进我市创业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期满可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续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型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统筹兼顾,积极吸引外来资本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引导本土社会资本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重点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先进制造、环保节能、生物医药、旅游开发、高效农业、现代服务业等符合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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