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院承揽的设计项目设计费用提成在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分院。
(六)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与分院的设计费提成结算。
1、设计费提成结算内容是指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拨款情况与应付分院设计费提成之间应收应付关系结清。
2、结算期间一般是指一个会计年度。
3、结算流程:分院提供需要设计费提成结算的承揽设计项目明细,经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经营部负责人、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财务室、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分管领导审核→编制经分院确认的拨款明细表→编制设计费提成结算表→财务室根据经审批的设计提成结算表,结清与分院的设计费提成。
(七)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定期监督和检查分院的财务工作,分院的财务报表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审核后汇总、企业所得税由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汇总缴纳。
(八)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分院进行定期审计,并将审计结论计入年终对分院的考核内容。
(九)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制定分院年度工作目标,年终考核,根据分院当年的业务完成情况进行奖励或处罚。
(十)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对分院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和印章进行集中管理。
(十一)根据市场和工作需要,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有权随时撤销分院。
四、分院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分院应当积极与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沟通,及时、准确掌握当地人防设计市场信息,以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名义合法有效地开拓当地和省内其他地市市场,承揽人防设计和建筑工程设计等相关业务。
(二)严格按照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确立的最低收费基数承揽设计业务。
(三)负责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催缴所承揽设计项目设计费。
(四)负责工程建设期间客户信息反馈,及时为客户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向分院工作人员发放薪酬。
(六)按照财务法规履行分院财务职责;接受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分院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完成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交办的其他事宜。
五、黄岛区、即墨市分院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