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农村水泥消费量占全市水泥消费总量的40%以上,散装水泥使用率只有32.5%左右,远低于城区。随着建材下乡工作的逐步展开,农村市场水泥需求不断增加,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潜力巨大。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水泥生产转方式、调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强化措施,加大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力度
(一)制定农村推广散装水泥规划。根据我市新农村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农村散装水泥供应能力,争取2010年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43%。到2012年,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55%。各区县、高新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健全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加强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设。各区县、高新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要参照城区推广散装水泥的工作经验,结合实际,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经销商和运输户,坚持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农民参与、直供直销、连锁经营,实现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利用已有的销售网络,向农村投放散装水泥配送、储存设备,改建或新建散装水泥直销点、专营店及配送站;鼓励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和小型混凝土搅拌站向周边农村用户销售散装水泥、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实行规范化管理;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体系,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利用供销社、农资销售点、便民超市等流通渠道,建设农村散装水泥直销点。根据实际需求,每个乡镇每年可新建2-3个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全市网点总量年内争取达到150个,2012年达到300个,基本完成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络布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