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0﹞12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速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农村生态文明,环境保护部组织修订了《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试行)》,并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获得“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更名为“国家级生态乡镇”,并对照新的指标和管理规定,开展自查,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国家级生态乡镇的建设,自查及整改情况于2010年12月15日前上报。
二、本着上下统一的原则,我省的“省级环境优美乡镇”更名为“省级生态乡镇”,我厅将对照《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制定下发《四川省省级生态乡镇管理办法(试行)》。
三、创建工作作为农村环保工作的主要抓手之一,成效明显,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和监管力度,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力推进生态省建设,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努力建设农村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