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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现将《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辽宁省残疾、孤老人员、烈属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合法权益,规范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本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纳税人提出申请减免税时,纳税人应填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提供:

  (1)申请书;

  (2)纳税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复印件存档);

  (3)民政局、残联核发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烈属需提供街道、乡、镇或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的证明);

  (4)扣缴单位需提供本单位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员工的详细情况(姓名、个人收入、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50%比例及数额)。扣缴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及减征税款证明的复印件,留存单位备查。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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