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单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等问题。
⒉ 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机关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提供保障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开始,到9月份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7月1日-7月10日)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要求,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进行全面动员和统一部署。并做好以下工作:
⒈ 成立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或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⒉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做好检查人员的抽调和培训工作。
⒊ 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
统计法》、
《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31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
《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切实查找影响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自查效果。自查结束后,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向我厅上报自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