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全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稽查情况的通报
(锡卫法监〔2010〕5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我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稽查的通知》(锡卫法监〔2009〕61号),组织开展了全市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本次稽查结合全市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稽查,共查卫生行政处罚案卷38卷,其中抽查18卷,各地推荐20卷。
总体上看,各地均较重视卫生行政处罚的规范和质量,将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作为反映卫生行政执法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基本做到一案一卷,装订基本做到规范、有序、整洁。
2. 基本做到程序与实体并重,重视办案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改变了以往“重实体、轻程序”,“重执法过程、轻文书制作”的现象。
3. 注重证据收集,所列证据一般能相互映证,做到认定有据、过罚相当,办案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4. 各地的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均陆续采用说理式执法文书,增强了行政执法机关与管理相对人的亲和力,增强了行政处罚的说服力,当事人较能接受,服罚息诉。
本次稽查也发现,在卫生行政处罚时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违法事实认定方面
1. 违法事实调查不充分。如部分案件过分依赖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作为定案依据,缺乏深入调查,缺少必要的其他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或难以形成紧密的证据链等。
2. 违法事实认定不全面。部分案件有多种违法事实,但仅对其中某项违法事实给予行政处罚,而对其他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却未实施行政处罚,且未说明理由或作相应交代。
3. 违法事实记录不完整、不客观。一些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违法事实描述过于简单,无明确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节、后果等内容,现场检查笔录记载现场状况不客观、不具体等。
4. 涉案物品应处置而未处理或处理不规范。
二、在法律适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