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0〕69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煤炭经营市场发展要求,提高我省煤炭经营监管水平,切实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我委对《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粤经贸法规〔2006〕873号)进行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包括焦炭、水煤浆等)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煤炭批发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转售给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其它煤炭经营企业销售。
煤炭零售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销售给城乡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民用型煤加工经销是指从煤矿或者煤炭经营企业购进煤炭,经过粉碎、加工成民用型煤,销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或者售给社会团体作为公共消费。
第四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个体工商户加工经销成型煤无需领取煤炭经营资格证,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接受其监管。
第五条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省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全省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初审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