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0〕5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市政府机关公文办理工作规则
为使市政府机关收文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收文办法
(一)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上报给市政府的公文办理(简称下级公文,下同)。
1.收到下级机关公文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予以签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公文标题、机关名称、发文字号、来文时间等。
2.对收到的下级机关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进行审核。其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3.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下级机关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送签,并按领导签批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对需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下发或交办的公文办理(简称上级机关来文,下同)。
1.收到上级机关来文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予以签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文件标题、机关名称、发文字号、来文时间等。
2.收到上级机关来文后,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送签,并按领导签批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
(三)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同级地市来文办理,参照上级机关来文办理程序执行。
二、公文签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