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置在实现县域全覆盖的基础上,着力解决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服务问题,以增加金融服务农业产业化的机构网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网点的,给予相应补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确保实现涉农信贷投入有较快增长,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信贷投放的,依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财金〔2010〕559号),予以奖励或者补助。
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对龙头企业授信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要针对龙头企业和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开发专门的龙头企业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保单、仓单等质押贷款,推广林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抵(质)押贷款,大力推广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公司+农户”贷款等。
3、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诚实守信的龙头企业和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进一步完善龙头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的联保制度,减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在手续齐全的条件下要在柜台一次性办结。争取每个县支行都有贷款审批权限,推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授信“三合一”,提高贷款效率。进一步扩大小额农贷的对象和范围,将贷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扩大到加工户、个体工商户、科技示范户等,提高小额农贷额度。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做好申请贷款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和有信贷需求且具备偿还能力的农户授信工作。
4、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型龙头企业和农户发放无担保或者无抵押贷款,2009年、2010年当地财政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资金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
5、劳动密集型龙头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的通知》(财金〔2009〕3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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