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的意见
(粤价〔2010〕1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决策部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运用价格政策,促进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开发建设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限价房是我国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部分,是缓解部分城市中低收入“夹心”阶层住房问题,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要调控手段。对此,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做好限价房开发建设等有关工作,尤其是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切实增加限价房的供应。
二、限价房是由政府主导的,严格执行有关限定销售对象、套型结构、销售价格等条件的中小套型住房。
三、限价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管理,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安排、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四、限价房销售价格应当充分考虑特定销售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并按照低于同一时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具体比例由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限价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属“限房价、竞地价”的,其最高销售价格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属“定地价、竞房价”的,其竞价的起始价(标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竞价结果作为限价房最高销售价格,报当地价格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限价房的单套具体销售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不同位置、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限价房前,应当制定包括楼盘销售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在内的销售方案。经批准预售后,销售方案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向社会公布。销售后须将销售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