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款条件,且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在提出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申请前将申请讯息告知所在工作单位,单位不得对其申请进行任何形式的阻碍。
第十一条 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入户申请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四)已婚人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文书,已孕已育人员还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款所列各项条件申请的人员需提供深圳市居住证及与所在工作单位正式签署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合法就业证明;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区人事、劳动部门应依据本办法要求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的申请。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同意申请人办理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手续的行政决定后,受委托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协助申请人领取招(调)通知书、毕业生接收函或归国留学人员接收函等批准文书以及深圳市入户指标卡。申请人向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申领上述材料后,应及时赴公安部门办理具体迁户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户口可落在其现工作单位集体户内。但如申请人配偶或父母为深圳市户籍的,应直接迁户至其配偶或父母户口簿内;申请人在深有房产或其直系亲属在深有房产的,应直接落户至房产所在地。上述条件均不具备的,申请人户口可落在委托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单位集体户内。
第十五条 申请人入户后其人事(劳动)档案按国家干部、工人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工作畅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