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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三年以上;
  (二)具备大专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三年以上;
  (三)具备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四)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取得深圳市高级职业资格,且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累计满三年以上。
  (五)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院校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院校名单范围,且所学专业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重点引进专业;
  (七)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
  (八)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六条 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专业人才条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第七条 有关人员迁户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符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度发布的接收应届毕业生、调进干部、招(调)技术工人政策在其它方面的具体规定,还须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符合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条件的人员必须通过经认定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办理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手续。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介代理服务费用标准收取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代理服务费。经认定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并发布。
  第九条 申请人现工作单位为企业的,申请人应选择一家经认定的人事(劳动)服务机构签订个人申报入户代理服务协议,并委托其办理申报入户手续。受委托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属市级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申请材料;属区级的,应向所在区人事或劳动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人现工作单位不属企业的,申请人应选择一家经认定的市级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个人申报入户代理协议,并委托其办理申报入户手续。受委托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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