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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发改[2010]1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附件: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户籍迁入政策的执行力度,全面畅顺在深存量人才和赴深发展人才的入户渠道,大力吸引人才落户深圳,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中《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技术技能迁户人员自愿以自然人身份个人申请办理我市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进行宏观调控,将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工作,落实全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计划指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展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代理业务的人事(劳动)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负责申报技术技能迁户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公安分局和派出所办理个人申报入户人员的落户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人事、劳动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工作。
  第五条 以个人身份申报我市技术技能迁户手续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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