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0]106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 〔2010〕21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7月下旬以来,我省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在强降雨和特大洪水的诱发下,东部地区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从气候趋势看,我省正值主汛期,局地暴雨等致灾性天气还将持续发生。尤其是东南部山区的通化、白山、延边和吉林地区的部分县 (市),极有可能发生沟谷型泥石流;重要交通干线、山区公路将可能发生岩体崩塌和山体滑坡等灾害;部分地下开采的矿山将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和地裂缝等灾害;长白山北坡旅游区随时可能发生岩体崩塌和泥石流。因此,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进一步细化、实化、深化各项防灾措施,切实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级政府要把防治地质灾害作为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进一步部署和落实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要按照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 《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并会同气象部门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水利、交通、铁路、建设、安全监管、旅游、教育、电力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指导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