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未满编的事业单位,应按实有人数控制使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以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及满足后续发展引进人才的需要。
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控制比例,按照实有人数与定编数的比例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指导监督,强化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各级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一、科技类
单位类别
|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
正高级
| 副高级
| 中级
|
基础研究
| ≤15%
| ≤35%
| ≤40%
|
应用研究
| ≤10%
| ≤35%
| ≤45%
|
技术监测(监督)
| ≤8%
| ≤25%
| ≤50%
|
技术服务
| ≤7%
| ≤23%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