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高、中级的专业技术岗位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在事业单位常设岗位总数范围内,以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为基数,再根据规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初级及以下的岗位数,由事业单位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数限额内,自行确定。
第六条 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申请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拟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将方案报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将申请报告、岗位结构方案、机构编制部门有关编制批文的复印件,报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发生分设、合并的;机构职责任务或人员编制发生调整变化的;
(二)事业单位因业务发展和实际需要,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
事业单位符合第(一)项条件的,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两个月申请。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数量,按以下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5:5。
第九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职能、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的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第十条 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范围内,结合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实际,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调整、优化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以竞聘上岗等方式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且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