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 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核拨、财政核拨补助及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
法定机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是指事业单位常设岗位的专业技术类岗位中,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占专业技术岗位总数的百分比。
第二章 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及岗位数审核
第四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合理配置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事业单位的类型、职责、任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制定,并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发展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