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府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2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我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要求,经规定程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有关规定,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条 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持续加快发展,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市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奖励或补助资金按财政隶属分担。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投资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四条 鼓励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加快投资。鼓励企业按投资协议完成投资额度,自签订投资协议起三年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500-10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300-500万元奖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本市扩大投资。每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达到一定额度的,给予资金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每个企业给予100-300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个企业给予20-10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