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牵头协调棚户区改造有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兼任。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编制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起草配套政策,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做好棚户区的认定,并指导相关单位或部门完成项目的调查、确权、评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负责对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条件的棚户区拆迁户的审批。
(二)市监察局: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的监察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批、资金计划下达和申请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等工作。
(四)市物价局:负责牵头确定改造后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等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由政府投资改造建设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管理,以及项目合同的审核备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支持政策,筹措落实并及时下达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等工作。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预审、土地权属调查、提供相关地籍资料等,以及制定改造项目供地计划并做好土地供应、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等工作。
(八)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报建审批、招投标组织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
(九)市规划管理局:负责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出具改造项目蓝线图和规划设计指标,办理规划审批并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市审计局:负责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受理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业务的报审及审计工作,以及与改造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十一)市信访局:负责协调改造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的来访接待,做好正面宣传、政策解释等工作。
(十二)各县(城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