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0〕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科学编制好我省“十二五”节能规划,对于做好“十二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意义重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全国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做好“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组织及审批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及年用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单位均要组织编制“十二五”节能规划。市、县“十二五”节能规划由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全省“十二五”节能规划编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务、农业等重点领域“十二五”节能规划由行业节能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属重点耗能企业节能规划由省国资委组织审批和监督实施;其他重点耗能单位节能规划由本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备案;行业主管部门有要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批,同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编制时间安排
各市、省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于8月20日前,形成“十二五”节能规划思路研究成果报省发展改革委;9月底前形成规划纲要初稿;在与全省“十二五”节能规划衔接后,发布实施。《安徽省“十二五”节能专项规划》于10月底前形成规划初稿,广泛征求意见并与国家规划衔接后,12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对本地区、本领域、本企业“十一五”节能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及主要矛盾,为编制“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二)要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变化新趋势、新特点,研究“十二五”节能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重点任务、重点领域、重点区域,提出“十二五”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商业、民用、重点耗能企业、中小企业等领域节能的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以及财税、金融、价格、科技、能力建设等重大节能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