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设立博物馆审批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458号)
各有关单位:
《设立博物馆审批非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博物馆审批
一、审批内容
设立博物馆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
博物馆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令第35号发布)第
十条、第
十一条;
(二)《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广东省文化厅《关于下放文物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粤文物〔2010〕12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二)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三)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研究资料;
(四)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成立的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广东”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的,应报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设立。博物馆名称一般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简称“中国”等字样),特殊情况确需冠以“中国”等字样的,应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非国有博物馆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