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教法规〔2010〕13号)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苏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六日
苏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进一步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苏州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重大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全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措施的制订;
(三)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重大工作部署和重大财务安排;
(五)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听取意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
第五条 各处室(单位)提交教育工委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事项,以及拟以教育局(教育工委)名义实施的有关重要行政行为,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事先征求意见。
第六条 对于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教育政策调整、制度改革等决策事项,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