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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拟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供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应地块,明确规划设计条件;
  (二)供地方案报批;
  (三)发布信息;
  (四)土地供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缴纳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
  (六)开发费用的拨付。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储备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出让宗地总价款里返还20%给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作为土地收购储备滚动基金;
  (三)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银行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其他土地储备开支,以及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举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应将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储备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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