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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八、积极稳妥推进公交行业改革
  (一)完善特许经营制度。要认真执行《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权制度,加快形成国有控股企业为主、多方投资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格局。城市公交线路的经营权只授予符合《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再授予个人经营。在实施特许经营时,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同时,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及残疾人、军人、老年人免乘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二)加快推进公交企业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国有控股、集团化管理、公司化经营”的原则,以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推进市公交总公司改革,把市公交总公司改制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二级公交企业。按照承包经营合同到期后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原则,用4年左右时间变“承包经营”为“国有公营”。同时,引导成立民营公交公司,把“一车一企”的民营公交组建为股份制民营企业或依法顺延一轮经营权后到期收回。可以通过评估收购、公交换的士等方式,减少民营车辆数量和经营线路。今后,不再对民营公交(包括个人)发放线路。待条件成熟后,通过国有公交对民营公交公司的重组,建立国有控股的城市公交集团公司。
  九、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建立市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主要是出租车和公交车经营权出让收入,也可从市级管理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公共汽车停车场和枢纽站及配套设施等公交基础建设建设、车辆购置更新、新技术研发推广等。
  (二)继续实行及完善原有优惠扶持政策。一是免征公共交通企业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免收国有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二是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车站及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用绿地补偿费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三是对符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四是把枢纽场站、加油(气)站、检测维护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在保障需求的基础上开展对外经营,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三)建立城市公交营运财政补贴制度。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经营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对公交企业的营运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评价,对公交企业因按照政府要求开行冷僻线路、郊区线路和延时服务的,因实行低票价政策的,因燃料价格上涨及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经财政等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财政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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