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应于招标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工程的设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工程设计,也不得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委托代表)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废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设计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设计委托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该合同文本作为规划部门审批方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应当招标的工程,合同未经备案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
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