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委派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应少于9人;
(二)招标人一般委派1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应具备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应当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
(三)方案设计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以项目所对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为主,并合理分配各专业专家比例;
(四)市重点工程或特大型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邀请部分国内知名专家参与评标。招标人应将邀请的全国各地知名专家名单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程序抽取并通知。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集体推荐1名评标专家(不包括招标人代表)为主任委员,并由其主持评标工作。
评委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
第三十一条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和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中技术标分值占总分比例一般不小于80%。
第三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对其中有关规划、安全、技术、经济、结构、环保、节能等方面进行专项技术论证:
(一)对于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设计方案是否适合周边地区环境条件兴建的;
(二)设计方案中出现的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等有重大不确定因素的;
(三)有特殊要求,需要进行设计方案技术论证的。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必要时,招标人也可进行涉及安全、技术、经济、结构、材料、环保、节能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的专项技术论证,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委托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专项技术论证,论证专家成员由招标人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参与专项技术论证。专项技术论证意见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参考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