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种形式的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符合上述要求。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中明确投标人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投标文件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标。
(一)商务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工程设计费报价表;
5.拟投入项目设计人员汇总表;
6.投标人近几年完成与投标项目类似工程设计情况及其获
奖情况;
7.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标文件(方案设计)应包括:
1.方案设计说明;
2.方案设计图纸;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工程投资估算和经济分析;
5.效果图;
6.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三)技术标文件(施工图设计)应包括:
1.施工图设计综合说明;
2.根据已确定的设计方案,明确结构、机电、节能等专业的技术方案;
3.设计图纸;
4.工程投资概算;
5.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进一步明确技术标深度要求。
第二十六条 商务标一般采取明标方式。技术标一般采取隐标方式。
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隐标方式的,投标人应当遵守其规定。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标隐标基本格式。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有关电子媒体类(电子幻灯片、动画等)技术标的要求,并明确其隐标格式。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除不可抗力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标处理,招标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