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技术文件要求;
(三)投标商务文件要求;
(四)评标、定标标准及方法说明;
(五)设计合同授予及投标补偿费用说明。
方案设计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指标和用地红线图以及其他相应规定和要求。
境外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设计招标项目收费标准应参照国家现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执行,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设计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及方式。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保证金由建设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实施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的交、退都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否则不予认可。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费总额一般不低于国家相应收费标准的10%,且不超过国家收费标准的20%。
招标人对未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的投标人不予补偿。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对未中标设计方案的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明确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具体时间。
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下限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设计招标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主体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应当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证书,并按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设计投标活动。
(二)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企业,应当是其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的设计行业协会或组织推荐的会员,并符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其中,境外企业投标设计方案的施工图设计部分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合作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