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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同一项目设计招标可以组合方案设计招标、施工图设计招标。组合招标一般采取实施性方案设计中标人直接延续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方式。
  具体招标类型由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并取得批准;
  (二)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三)设计基础资料已基本收集齐全,能满足本阶段设计需要;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及招标文件,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设计招标应在项目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备案、开评标以及合同备案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
  设计招标信息应通过指定媒体发布。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填写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招标方式,招标类型,招标内容及范围,投标人承担设计任务范围,对投标人资质、业绩和主要设计人情况等要求,投标人报名要求,招标文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投标报名时间以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等。
  第十八条 设计招标可以实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如果通过资格预审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预审条件,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为止。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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