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节能和环保等原则。
第六条 工程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 招标方式
第七条 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通过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建设项目;
(三)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实施时机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参加投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四)已建成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分为方案设计招标和施工图设计招标两类。
方案设计招标分为概念性方案设计招标和实施性方案设计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