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从政策、财力、资源整合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检查考评。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单位和部门,要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以财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4〕300号)和省财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联合下发的《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3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财政将消防部队经费纳入预算的科目和保障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消防装备经费等列入财政预算。结合我市实际,市、县两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要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战士每人不低于2.8万元/年,干部每人不低于3万元/年。市、县两级财政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消防业务经费支出要以上述标准为基数,同时,不能低于前一个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本级财政情况逐年增加。完成消防任务必须的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必须开支的经费等列入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根据工作需要来确定。
(三)加强消防站和消防装备建设。各县、特区、区要按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加强消防站建设,按照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本地城市规划要求增设消防站,增设的消防站功能设施必须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落实消防车辆的配备和更新,加强抢险救援器材和特种防护装备的配备,确保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数足额足量配备到位,对执勤中队损耗的个人防护装备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消防员人身安全。
(四)落实从优待警措施。各县、特区、区要全面落实消防官兵就地医疗制度,将消防官兵的伤亡保险经费、风险津贴纳入保障内容。要高度重视并积极做好消防部队复转人员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工作,积极为消防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努力为消防工作开展和消防部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