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的通知
(鄂建[2010]93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管理,明确规划设计方案的建筑节能技术要求,根据《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和《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现将《湖北省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节能专项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印发你们。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以下程序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节能专项审查。
一、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民用建筑工程提出明确的建筑节能规划设计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查要点》的要求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筑节能规划审查。经审查合格,签署规划方案审查意见,抄送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时,应核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和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并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四、建设单位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报送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验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除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核验是否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外,还应检查所申报的项目是否具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建筑节能专项审查备案单》,否则,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