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击违法”的10个重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煤矿;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煤矿;生产系统不可靠、采掘工作面工艺和布局不合理的煤矿;安全设施不完善、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煤矿;煤矿瓦斯治理、防治水、防尘、防火等灾害防治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要求的煤矿;火工品的储存、使用、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煤矿;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煤矿;生产、安全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以及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煤矿。
全省煤矿企业要对照上述20个重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建立排查台帐;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100%全覆盖检查。
(三)全面清理检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
由省能源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联合对全省所有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立即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县级相关部门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验收及政府未按规定挂牌、与整合技改工程发生关联、转让和劳务承包的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要立即取消该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矿井资格。被取消保留一套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公安机关停止提供火工品,供电部门停止提供生产用电,煤炭管理部门停止提供煤炭准运准销证。对不履行其职责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责任。
二、切实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规定在财务预算中确定必须的安全投入,严格执行国家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风险抵押金提取、使用、管理规定。每月要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对发现的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煤矿企业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出人员命令。
(二)强化现场生产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如果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不下井带班,工人有权拒绝下井作业;领导干部提前升井,工人有权提前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企业负责人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上煤矿应当申办煤矿四级安全培训资质。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依法停产(停建)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要按规定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