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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双降”,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今年以来,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呈“双升”态势,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责任制。
  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打击模式,把打击新建技改整合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统一行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点。
  1.“打击非法”的10个重点: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建设的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整顿关闭计划不落实的煤矿;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现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煤矿;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生产的煤矿;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违反《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存在重大隐患而未进行停产整顿的煤矿;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煤矿;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煤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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