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因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需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及设施的,应考虑供销合作社资产的特殊性,确保其合法权益。在实施过程中,占用供销合作社土地的,应按原有土地面积给予置换或补偿,对拆除的建筑和营业设施,原则上按拆一还一就近还建,不能还建的,经有关部门评估,给予经济补偿。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批准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
(十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供销合作社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的网点设施,因各种原因证照不全的,以及因体制改革资产划转造成的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名称不符的情况,要尊重既成事实,按照《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补登手续。涉及减免税费的,履行相关手续。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及供销合作社重点项目建设。
(十四)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划拨一定资金,扶持区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十五)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保持区县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整要征求上一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意见。市供销总社要加强对区县供销合作社主要工作的考核,对其领导班子建设主动提出建议,以更有利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实行人才兴社战略,选拔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